法治具有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保障作用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必要前提,而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”这一重要论述,明确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,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指明了方向。
社会治理是指政府、社会组织、企业、公众等多元主体,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等手段,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服务,维护社会秩序、化解矛盾、促进公平正义和民生改善的过程。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,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,依法治理是最可靠、最稳定的治理。
法治对社会治理具有规范作用。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,社会秩序是社会发展的稳定性、连续性状态。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意义就在于,把影响社会秩序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,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,调整社会关系,化解社会矛盾,构建和维系社会秩序,促进公平正义,确保社会有序运行。
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。自古至今,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治理的多种方式,法治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。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实施稳定、公开、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,以清晰明确的方式促进人们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,以国家强制力为可靠保障促进社会治理目标达成,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。
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,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,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社会治理体系全过程、各方面,推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普法、守法诸环节协同发力,促进社会治理中的各方主体强化法治意识,使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蔚然成风,确保政治安全、社会安定、人民安宁。
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,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。强化社会立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,在坚持好、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、基本制度、重要制度的前提下,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下,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。要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,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,持续推进教育、就业、收入、医疗、社会保障、安全生产、道路交通等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。要审时度势,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立法,做到及时、精准、管用、务实。要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反映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、反映社会主流民情民意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,统筹立改废释纂,增强社会治理立法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、时效性。
加强法治宣传教育,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。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,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,创新法治宣传形式,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,增强社会治理领域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统筹推进法治宣传、教育、研究,坚持知识普及、理论阐释、观念引导全面发力,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、自觉遵守者、坚定捍卫者。发挥领导干部“关键少数”的示范带头作用,落实“谁执法谁普法”责任制,开展智慧普法、精准普法。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(社区)建设,培育更多城乡基层“法律明白人”,推动全民提升法治素养,形成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。
扎实推进依法行政,严格公正司法。依法行政、公正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。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,一头连着群众,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、对法治的信心。从现实看,我国行政执法主体多、范围领域广,行政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,特别是公共卫生、食品安全、生态环境、社会保障、营商环境等社会治理领域的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,必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完善执法程序,改进执法方式,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不断增强社会安全感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要加强民生司法保障,合理优化诉讼流程,推进公益诉讼向更宽领域发展,加大关涉民生的案件查办力度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要强化法治监督,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,确保公权为公,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。
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加强源头治理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,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、复杂化的趋势。有效维护社会稳定,构建和谐社会环境,就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,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水平。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化解方式,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广泛适用性。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,就要坚持好、发展好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立足预防、立足调解、立足法治、立足基层,切实做到预防在前、调解优先、运用法治、就地解决。要正确处理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的关系,强化自治基础作用、德治支撑作用、法治保障作用,打好基层治理组合拳。
(叶立周 作者单位:河北师范大学)